
中華民國能源技術服務商業同業公會
114年「節能績效量測與驗證工程師」
初級能力鑑定訓練課程簡章
節能績效量測與驗證(M&V)係ESCO產業重要核心技術,除可有效為客戶驗證節能成效外,亦為節能績效合約付款之重要依據。通過能力鑑定考試後取得「節能績效量測與驗證工程師」證書,可執行「節能績效保證專案示範推廣補助要點」第十一點所規定之節能績效量測驗證工作。
二天的課程,講解節能績效量測與驗證觀念為主,課程科目如訓練課程表。第二天課程結束後為能力鑑定考試時間,報名同時可選擇當期考試,也可選擇之後隨其它梯次再報名考試。
一、上課時間/地點:
114/06/18(三) 09:00~17:00
114/06/19(四) 09:00~17:00 共兩天
集思新烏日會議中心 301瓦特廳(台中市烏日區高鐵東一路26號3樓)
二、訓練課程表
第一天06/18 (星期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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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30-09:00 |
報到 |
秘書處 |
09:00-10:50 |
能源績效量測與驗證與 IPMVP簡介/IPMVP關鍵概念 |
江旭政 |
11:00-12:00 |
量測與驗證(M&V)重要議題/IPMVP之四個M&V選項 |
趙宏耀 |
12:00-13:00 |
午餐&休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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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00-14:50 |
量測與驗證(M&V)重要議題/IPMVP之四個M&V選項 |
趙宏耀 |
15:00-16:50 |
量測與驗證之計算 |
楊英杰 |
第二天06/19 (星期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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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30-09:00 |
報到 |
秘書處 |
09:00-10:50 |
量測與驗證計畫書之撰寫 |
何皇智 |
11:00-12:00 |
量測與驗證之應用與能源管理/案例應用與討論 |
柯明村 |
12:00-13:00 |
午餐&休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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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00-14:50 |
量測與驗證之應用與能源管理/案例應用與討論 |
柯明村 |
15: 00-17:00 |
能力鑑定(考試) |
ESCO協會 |
三、參加對象:具下列資格之一者(請於繳費後回傳相關證明文件,如畢業證書或上課證明/證書影本)。
1. 大專院校理工科系畢業。
2. 大專校院以上非理工科系畢業且從事能源技術服務業具2年以上工作經驗。
3. 高中職畢業且從事能源技術服務業具5年以上工作經驗。
4. 曾接受ESCO公/協會相關節能、綠能、溫室氣體減量等研訓課程(達12小時),並取得證書者。
四、參加人數:訓練以120人為原則,報完名後即可繳費,並將繳費資訊及前開資格證明文件影本,電郵至ESCO公會信箱。ESCO公會將依照繳費先後順序,額滿為止。
五、費用及報名方式:(訓考分離,請分開報名及繳費)
(一) 參加本期訓練:訓練費9,500元
(1)上課費用請於報名後匯入中華民國能源技術服務商業同業公會帳戶,並 提供匯款資訊及轉帳後5碼。
帳戶:台北富邦銀行安和分行
戶名:中華民國能源技術服務商業同業公會
帳號:00715-120-016902
(2)報名網址: https://forms.gle/PH1Zh7gmuNsQN93U9
(3)舊生優惠:曾參加111~ 113年「節能績效量測與驗證工程師初級能力鑑定訓練課程」,具有ESCO公會授與之「上課時數證明書」者,擬再報名本課程者,酌收優惠價新台幣7,200元。
(二) 參加本期考試:2,500元整
(1)已報名本次課程或曾參加111~113年「節能績效量測與驗證工程師初級能力鑑定訓練課程」,具有ESCO公會授與之「上課時數證明書」者。
(2)考試費用請於報名後匯入社團法人台灣能源技術服務產業發展協會帳戶
帳戶:華南銀行新店分行
戶名:社團法人台灣能源技術服務產業發展協會
帳號:166-10-004297-0
(3)報名網址:https://forms.gle/pkt83NiNTyjHXgci7
六、退費標準:繳費後因故無法參加上課及考試者,應於開課前7日(含)以e-mail及電話告知承辦單位,於開班後15日內,扣除前置作業費1,500元整後,統一辦理退費,不合規定者不予退費。若因天災而需變更上課日期與地點,將另行公告,恕不接受退費。
七、聯絡電話:訓練相關事宜,請洽ESCO公會曾秘書/王秘書02-8665-0826,
考試相關事宜,請洽ESCO協會高秘書,電話02-8914-6171,
八、訓練及考試規定:
(一) 考試當日請攜帶一吋脫帽照片一張,背面請寫上姓名。
(二) 受訓人員應參與全程12小時訓練課程,才得以參加考試,本訓練之考試成績以100分為滿分,70分以上為合格。
(三) 未能全程參與課程者,不得參與能力鑑定考試;所繳各式費用亦不退回。
(四) 考試時間為120分鐘,考試題目以量測驗證相關內容命題為原則,題型為選擇題,考試時不得翻閱教材與相關資料及上網。
(五) 進入試場時,須將行動電話及各類電子設備關機,並依監考人員指示,於考試開始前2分鐘將書籍文件等非考試必需用品,放置於試場前方或指定場所,不得攜帶入座。
(六) 考試結束後,須將考卷與答案卷繳回監試人員,不得攜出考場。違者以零分計算。
(七) 未盡事宜,得於訓練期間或訓練結束後補充說明。
九、交通資訊
